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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松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90号申请人: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松华,男,汉族,1956年1月2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松华名下皖E×××××号、皖E×××××号汽车贰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