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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利平与曾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利平,曾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321号原告:邓利平,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曾建容,女性,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邓利平与曾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利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利平负担。审 判 员  林海艳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