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利平与曾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利平,曾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321号原告:邓利平,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曾建容,女性,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邓利平与曾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利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利平负担。审 判 员 林海艳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