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桂琴、郭青香等与毛文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琴,郭青香,陶宗敢,陶宗欣,陶冲,陶少丽,毛文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791号原告胡桂琴,女,1952年9月15日生。系陶爱福之妻。原告郭青香,女,1934年8月29日生。系陶爱福之母。原告陶宗敢,男,1973年8月25日生。系陶爱福之子。原告陶宗欣,男,1973年7月25日生。系陶爱福之子。原告陶冲,男,1981年9月15日生。系陶爱福之子。原告陶少丽,女,1979年9月15日生。系陶爱福之女。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孔令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文想,男,1956年2月19日生。原告胡桂琴、郭青香、陶宗敢、陶宗欣、陶冲、陶少丽诉被告毛文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桂琴等五人的委托代理人孔令真,被告毛文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桂琴等五人诉称:2016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受害人陶爱福与原告胡桂琴赶庙会摆摊,因占地方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与受害人发生厮打,后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认定:受害人陶爱福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发作的诱因。)受害人去世后,受害人的家属(即原告人)非常痛苦,但被告并没有对受害人的死亡作出任何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1万元;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被告毛文想辩称:我本身有责任,但是责任不全在我,是陶爱福先下手打的我,原告起诉我21万,我没有能力,出狱后挣钱再给他。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受害人陶爱福与原告胡桂琴赶庙会摆摊,因占地方与被告毛文想发生争执,被告毛文想与受害人发生厮打,后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认定:受害人陶爱福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发作的诱因。)原告胡桂琴系陶爱福之妻,原告陶宗敢、陶宗欣、陶冲、陶少丽系陶爱福与胡桂琴的子女,原告郭青香系陶爱福之母,郭青香共有子女9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1、村委会证明两份;2、陶爱福家庭户口本一份;3、赔偿清单一份;4、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一份;5、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毛文想因占地方与受害人陶爱福发生争执,被告毛文想与受害人发生厮打,后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认定:受害人陶爱福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发作的诱因。)受害人陶爱福的死亡与被告毛文想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了陶爱福的生命权,五原告作为陶爱福的直系亲属,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陶爱福的赔偿费用包括:1、死亡赔偿金175451.1元[河南省农村居民2016年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2、丧葬费22960元(2016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920÷2);3、被抚养人抚养金4770.33(河南省农村居民2016年人均消费性支出8586.59元/年×5年÷9人),4、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因受害人陶爱福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以上费用被告毛文想按照70%予以赔偿,共计177227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文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胡桂琴、郭青香、陶宗敢、陶宗欣、陶冲、陶少丽死亡赔偿金175451.1元、丧葬费22960元、被抚养人抚养金4770.33、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253181.43元的70%即177227元;二、驳回原告胡桂琴、郭青香、陶宗敢、陶宗欣、陶冲、陶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毛文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卢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