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茂名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724号原告:茂名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陈村村委会鹤仔岭西(厂房)。法定代表人:李盛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李柳媛,均是该公司员工。被告:宁雨,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茂名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茂名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茂名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古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丽云罗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