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24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闵波与熊燕红杨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波,杨虎,熊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4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闵波,男,汉族,1974年9月1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杨虎,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燕红,女,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闵波与被执行人杨虎、熊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65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申请执行人闵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熊燕红的银行存款共计193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932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瑞萍审 判 员 游 兵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