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5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克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克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92号之二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柳江里底商5-2号,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6583265050N。法定代表人:刘建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秀,汉族,原告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周克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克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利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王 乃 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