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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曹柏清与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柏清,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柏清。男,回族,1965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代理人:马岚,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2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82号。法定代表人:马永胜,该公司董事长。曹柏清与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限期如实申报财产,其向本院提交的财产申报表中申报无任何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财产,查询到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执行人员于2017年5月27日前往西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上述两辆车辆的相关手续,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据被执行人称该两辆车辆已经报废;执行人员于2017年12月6日前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续封了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24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宁市××区的十六套不动产,并于2017年10月23日将查封的十六套不动产移送本院技术处委托评估,移送第三方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以评估标的物为在建工程,无法进行评估为由将本次评估退回本院。至此,执行人员已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8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永胜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前往申请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湟中县上五庄镇拉三村查找,亦无法找到其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其一直不来本院了解案件情况。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且其仅有“夏都之林”小区一处在建工程可供执行,该财产还涉及多起确权之诉、异议之诉案件,暂时无法处置,本院现拟在所有确权之诉、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完毕后,将被执行人所有涉及的执行案件合并处理,因该过程所需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纲审判员 赵文忠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世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