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王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王卫平,程连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92号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西平。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帅,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卫平,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程连倩,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与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王卫平、程连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