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旭东蔡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旭东,蔡红,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金阳光门窗加工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371号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号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1458019W。法定代表人:蒙昌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旭东,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蔡红,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金阳光门窗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二社,注册号500107600134519。经营者:蔡红。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旭东、蔡红、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金阳光门窗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宗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