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坤婷、赵军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坤婷,赵军艳,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坤婷,女,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全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艳,女,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9号1号楼1-2层附20号,负责人卢延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坤婷因与被上诉人赵军艳及原审被告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坤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