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民初1144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姜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7月24日本院受理。2017年8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本院曾主持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调解不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民政局结婚登记,生育一女,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14年因家庭琐事被告经常对原告破口大骂,并找理由离家约见网友,对自家超市不管不问,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双方已分居2年左右,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房产、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王某辩称家和才能万事兴,其不同意离婚,原告可以做自己喜欢的事,被告王某并未干涉过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生育一女。原告庭审中述称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努力创建良好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氛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议,应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春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