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秀贤诉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贤,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073号原告:张秀贤,女,1952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强,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5号。法定代表人:尹立新,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贤诉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贤承担。审判员 董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滢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