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式军、夏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文山,枣阳农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式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夏光红,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式军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式军、夏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3执96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式军、夏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式军、夏光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光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