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与孙翠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孙翠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924号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金殿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加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翠银,女,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与被告孙翠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