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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叶树花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树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23号罪犯叶树花,女,汉族,1949年2月2日生,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树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被告人叶树花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叶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树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履行,虽然其户籍地相关部门出具了证实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但其狱内大帐余额过高,说明其有一定履行能力,故该证据不予采纳,减刑时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树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