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金妹、沈凤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妹,沈凤连,林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妹,女,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沈凤连,女,1977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建锋,男,197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郭金妹与沈凤连、林建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沈凤连、林建锋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曾可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贤窗体底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