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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娜,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007号原告:陈丽娜,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陈丽娜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丽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丽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