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819号原告: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振兴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559089413R。法定代表人:刘建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玄,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34014009M。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已履行货款给付义务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8元,由被告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辰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