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宣叶与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叶,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940号原告:牟宣叶,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萍,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宣叶为与被告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杨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约定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萍陆续向原告牟宣叶借款。2016年3月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杨萍尚欠原告牟宣叶借款18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按照2%计算。原告自认被告出具借条后归还了本金20000元,其余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牟宣叶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6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72元,由被告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