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63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亮,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捕前住南阳市宛城区(南阳市卧龙区刘庄居民点)。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2月13日被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7年2月22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2月23日被仲景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甄轲、江晓飞,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告人黄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亮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黄亮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亮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乐审 判 员 郑 峥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