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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蒙宏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宏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宏奕,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2005年4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简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宏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宏奕及其辩护人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7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蒙宏奕驾驶桂N×××××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周某1和赖某1沿S5广明高速由新兴往佛山市禅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5广明高速69KM+300M路段时,由于蒙宏奕驾车操作不当,桂N×××××号小型轿车碰撞道路中央隔离带防护拦后,再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致使坐在后排的被害人周某1被抛出车外掉落路面,造成被害人周某1当场死亡、车某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蒙宏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宏奕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宏奕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蒙宏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蒙宏奕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因案发当天的路况不好,蒙宏奕并非是故意犯罪。蒙宏奕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蒙宏奕的前科情况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希望法院考虑蒙宏奕的家庭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或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蒙宏奕驾驶桂N×××××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周某1和赖某1沿S5广明高速由新兴往佛山市禅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5广明高速69KM+300M路段时,由于蒙宏奕驾车操作不当,桂N×××××号小型轿车碰撞道路中央隔离带防护拦后,再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致使坐在后排的被害人周某1被抛出车外掉落路面,造成被害人周某1当场死亡、车某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蒙宏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宏奕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被告人蒙宏奕向被害人周某1的家属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周某1的家属对被告人蒙宏奕给予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某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记录,涉案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车某转让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蒙宏奕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赖某1、周某2、蒙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某技术鉴定书等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宏奕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宏奕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蒙宏奕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宏奕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宏奕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积极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蒙宏奕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宏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