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刘照晖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刘照晖,赵欢夫妇社会抚养费130000元,刘照晖,赵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58号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淑梅,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照晖,男,生于1981年1月21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赵欢,女,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刘照晖、赵欢夫妇社会抚养费130000元。为了便于执行,防止刘照晖、赵欢夫妇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照晖、赵欢夫妇名下130000元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照晖、赵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审 判 长 田永军审 判 员 武伟燕人民陪审员 刘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