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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杨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静,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杨静银行存款78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750元支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一、杨静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本息38000元;二、杨静于11月10日前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04民初8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