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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华军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军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华军,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当阳市。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华军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1年,罗华军与饶某1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2005年下半年,罗华军与饶某1发生矛盾离家出走。罗华军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找到王某(另案处理),二人在芙蓉镇租房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两女。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武中南司鉴所[2017]物鉴字第10112号鉴定意见书,(2016)鄂0582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0582民初第00246号民事裁定书,当阳市民政局、当阳市档案馆关于罗华军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当阳市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材料,证人王某、彭某、张某、黄某、饶某1、罗某、饶某2的证言,被告人罗华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华军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华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华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军审 判 员  李德钢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