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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支行申请执行毕节农机公司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支行,毕节农机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支行,住所地:毕节市天河路负责人蒋仁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毕节农机公司,住所地:毕节市洪山路。法定代表人薛朝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市支行申请执行毕节农机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赫章县白果镇联营铁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