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小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龙,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2005年10月曾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底至3月8日,被告人李小龙先后三次至吸毒人员高春景(已判刑)位于本市栖霞区花港路6号2栋一单元405室住处,贩卖毒品冰毒给高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小龙辩解其没有向高某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被告人李小龙在本市栖霞区XX室吸毒人员高春景(已判刑)的住处,向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6克)。2017年3月4日,高某通过微信向李小龙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同年3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小龙经事先微信联系后,在上述地点向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6克)。次日,高某通过微信向李小龙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同年3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小龙经事先微信联系后,携带毒品至上述地点与高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毒品疑似物共12小包。经鉴定,上述12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9.13克。被告人李小龙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多次在高某家中吸食毒品的事实,公安人员遂于2017年3月9日下午,将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立案侦查。2017年5月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龙在侦查阶段供认不讳,其供述的向高某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与证人高某的证言相一致。本案事实另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物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李小龙的身份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小龙辩称其没有向高某贩卖毒品,经查,被告人李小龙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有多次稳定、一致供述,对于向高某贩卖毒品的过程及细节均与高某的证言相一致,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亦可证实二人之间毒品交易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李小龙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小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检举了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海人民陪审员 杨锦强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宫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