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刚库与宋文峰、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刚库,宋文峰,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585号原告曹刚库,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峰,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地址:濮阳县。被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濮上路北段信丰停车场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刚库诉被告宋文峰、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刚库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刚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刚库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