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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68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林,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渝0117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0.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和犯罪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林认罪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林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庞端端书 记 员  刘梦依邓入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