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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株洲鸿泰实业有限公司、周楚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株洲鸿泰实业有限公司,周楚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法定代表人王珊珊,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株洲鸿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3号B栋厂房。法定代表人刘东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楚汶,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株洲鸿泰实业有限公司、周楚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鸿泰实业有限公司、周楚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