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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770号原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沙旺四号小区2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丰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0号内10号。法定代表人:刘雪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明,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33元,由原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译  丹人民陪审员 于  永  红人民陪审员 吕  其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经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