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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华义、梁云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义,梁云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义,女,1978年8月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梁云球,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陈华义与被执行人梁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相关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阳街704号102室23.72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面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