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丽华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41号罪犯苏丽华,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丽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苏丽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中罚金人民币8万元在(2013)泉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中第51页体现,另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2万元。本院认为,罪犯苏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苏丽华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丽华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