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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9号执行裁定书罗茂林;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茂林,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29号申请执行人:罗茂林。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荣罗茂林申请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海荣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9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茂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9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