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恢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艮翠、薛林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艮翠,薛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恢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艮翠,女,1968年5月4日出生,回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薛林锋,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理发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王艮翠与薛林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皖1102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林峰的银行存款7529.1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林峰银行存款7529.1元的��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