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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存德与齐建平、马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存德,齐建平,马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姜存德。被执行人齐建平。被执行人马德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存德与被执行人齐建平、马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齐建平、马德海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姜存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000元,被告齐建平与被告马德海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齐建平、马德海共同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德海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齐建平已死亡,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存德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马德海的具体下落和二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姜存德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姜存德发现被执行人马德海下落或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