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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强虎成与李长生王思远梁怀玉劳务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虎成,梁怀玉,王思远,李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强虎成。被执行人梁怀玉。被执行人王思远。被执行人李长生。本院在执行强虎成与被执行人李长生,王思远,梁怀玉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陕0330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长生,王思远,梁怀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强虎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2446元案件款、诉讼费1096元、执行费1009元,合计74551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确定执行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之接到此执行通知书后当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李长生在银行有存款,予以扣划74551元案件款,其中含诉讼费1096元、执行费1009元。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30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