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李利民、李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李利民,李二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053号原告:张小玲,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李利民(李敏),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李二兵,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张小玲与被告李利民、李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仝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