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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李利民、李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李利民,李二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053号原告:张小玲,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李利民(李敏),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李二兵,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张小玲与被告李利民、李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仝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