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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林万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林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856号申���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林万秋,男,汉族,住平阳县。违建地址平阳县昆阳镇柳垟村。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平土资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林万秋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其非法占用的2598.82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1297.5平方米���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8元,计72766.96元。该处罚决定于2010年6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6月12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72766.96元。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杨学东审 判 员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