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雪与被执行人孙强强民间借贷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姚雪,女性,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孙强强,男性,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雪与被执行人孙强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强强不在澄城县尧头镇耀县村生活居住,已经外出打工,具体住址不详、去向不明,未发现孙强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雪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纪文的具体住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姚雪申请将被执行人孙强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张娟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姚雪与被执行人孙强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449号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