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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刘景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81民初1551号原告:峨眉山市绥山镇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峨眉山市。负责人:鞠孝忠,业主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健,业委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丽莎,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刘景宣,男,生于1950年0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峨眉山市绥山镇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刘景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8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鞠孝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陈丽莎,被告刘景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拖欠2013年06月至2017年04月物业管理费1175元。事实和理由:按照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2013年05月27日《致全体业主公告书》规定,被告住房属67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25元,但二被告以不正当理由多次拒绝业主委员会和社区领导上门劝交和追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2日召开有三台山社区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决定起诉到法院请求裁决被告缴纳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刘景宣辩称:1、原告起诉我欠缴物业费没有异议,只要原告收费合理,我理应缴纳;2、对原告成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我作为小区老住户,从未参加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未公示;3、原告不作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治安管理混乱,业主财物被盗严重,鼠患成灾,请业委会作出合理解释并致歉。经审理查明:2013年05月23日,峨眉山市绥山镇峨水小区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于同月28日报峨眉山市绥山镇人民政府备案,因经费原因未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经小区全体业主决定,并制定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致全体业主公告书:物业服务费标准为90平方米房屋,按35元/月;67平方米房屋按25元/月;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峨水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收入和支出,并定期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按月缴纳,具体支付内容如下:1、门岗工资;2、卫生人员工资;3、垃圾清运费;4、绿化人工、材料费;5、公用水电费;6、物业服务负责人工资;7、楼外路灯维修人工费、材料费(不包含楼道路灯);8、办公费、卫生劳保费、门岗人员保险费。根据以上的开支情况来收取本小区各位业主每月应缴费用,来维持小区的正常开展,每年如此。从2013年06月至2017年04月,被告连续累计欠缴物管费1175元,原告通过上门催缴和在小区公告栏上张贴催缴公告方式向被告进行催告,要求被告及时缴纳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拒绝缴纳。现原告诉来我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刘景宣系该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刘景宣认可欠费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收费不合规,且管理混乱。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提交的证据催缴物管费通知、照片、证明、公告、公告书、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业委会成立备案表,被告提交答辩状,本院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小区实行自行管理,通过管理规约(公告书、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约定缴纳物管费的方式、时间等,该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理应予以遵守。被告抗辩原告收费不合规,由于被告在持续欠缴物业费过程,原告需要持续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保证其他大部分缴费业主的整体利益,被告理应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以维护小区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此,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刘景宣支付拖欠原告峨眉山市绥山镇峨水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1175元。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景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