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初3029号王强与张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青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29号原告:王强,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张青林,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原告王强与被告张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维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