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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赵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震、赵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被杨某2(已判刑)雇佣,伙同位某(已判刑)等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村杨某租房处给其加工散装香烟。后杨某2将加工好的散装烟销往大名县束馆镇,在运输过程中,被大名县烟草局当场查获,经查,运输共计81包散装香烟,共重3156.1斤,经鉴定总价值494,470.18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加工散装香烟30包,总重量1052.2斤,经邯郸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价值160,419.64元。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以上烟品均系伪劣卷烟。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查获散装香烟照片、同案犯位某、刘某2等人的供述、涉案烟草专卖��检验报告和核价表、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刘庆华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被杨某2(已判刑)雇佣,伙同位某(已判刑)等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村杨某租房处给其加工散装香烟。后杨某2将加工好的散装烟销往大名县束馆镇,在运输过程中,被大名县烟草局当场查获,经查,运输共计81包散装香烟,共重3156.1斤,经鉴定总价值494,470.18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加工散装香烟30包,总重量1052.2斤,经邯郸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价值160,419.64元。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以上烟品均系伪劣卷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位某的供述,证明她从2016年2月17日开始在杨某2租的石家庄康庄村给其加工生产散装香烟,还有胜某、红某、李某、刘某2的母亲、刘某2、李某参与加工生产散装烟。制成的烟都是一盘一盘的散装烟,分粗细两种,每包10盘。杨某2购买原料,并将制成的烟向外销售。杨某2生产加工香烟没有烟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平时生产时,都用窗帘密封,大门从外面锁上,怕别人知道。2、证人杨某1的证言(杨某2姐姐),证明2016年3月她到石家庄康庄村杨某2生产、加工香烟的地方,当时有三名妇女在那干活,其中一名肩发的妇女,身材较瘦,在那干了4���5天。3、证人彭某1的证言(又名彭某2),证明2016年2月26日开始,她在杨某2租的石家庄康庄村给其加工生产散装香烟,还有位某、胜某、杨某2的姐姐,听老位说李某也在那里干过。杨某2把加工好的烟向外销售。平均每天生产30盘散装烟,每包10盘。4、同案犯刘某2的供述,证明杨某在康庄村租了一处小院,用来生产加工香烟。还有几人在康庄的小院生产加工香烟,其中一个是邢台的老位,一个叫巧,还有红某。巧共干了7、8天。5、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明杨某2在石家庄租了房,位于新华区康庄村,用于加工生产香烟。杨某2从2016年2月份开始在康庄租房处生产加工烟。有时杨某2让他和刘某2帮忙装烟,刘某2经常去杨某2康庄的香烟生产点帮忙,在那干活的还有老位、“宝”、还有一名40岁左右的妇女,身高160左右,身材偏胖、短发、方��、石家庄人。6、同案犯杨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他驾驶冀A×××××号黑豹小货车运送加工好的散支烟81包准备销售给大名县束馆镇辛庄村的一个人。当晚0时许,当行至大名县束馆镇辛庄村时,被大名县烟草专卖局人员当场查扣。他没有《烟草准运证》、《烟草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件。7、大名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对其生产加工散装烟的地点石家庄市康庄村进行了辨认,位某、刘某2、李某辨认出李某就是在康庄村生产、加工散装烟的叫“李某”的女子。杨某1辨认出李某就是她说的肩发身材较瘦的妇女,为杨某2生产、加工香烟。8、大名县公安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村杨某2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杨某2在此租房处非法加工、生产散装烟。9、大名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照片,经���查杨某在康庄村租赁的一处小院,发现并扣押整包烟丝11包,散包烟丝28包,成品散烟3包半及制烟工具。10、邯郸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经核算30包散装香烟共计1052.2斤,价值160419.64元。11、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经检验送检的杨某2持有的散支烟系伪劣卷烟。12、大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2、刘某2、李某、位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情况。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6年3月中旬,她在石家庄康庄村杨某租房处为其加工散装烟,她去时杨某2的姐姐、老位也在那里干活,她和老位主要负责筛烟丝。后来杨某2开车给客户送烟被抓,她才离开那里。她共生产了6天,每天大概生产50盘(折合5包),她共加工30包。杨某2每天给她120元,共给她700元工资。杨某2从事生产加工香烟没有烟草部门颁发的生产加工许可证。1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李某身份,其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上述辩护意见属实,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杨兴武人民陪审员  秦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