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洪美申请执行江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美,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杨洪美。被执行人江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杨洪美申请执行江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伟车牌号为川XXXX**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