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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岐平与邓大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岐平,邓大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马岐平,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邓大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工业园区铜陶路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37989R。法定代表人邓大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岐平与邓大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兑现8218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大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邓大华名下房屋本案系轮候查封,两名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邓大华、重庆华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马岐平996681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18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2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