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中强与赵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强,赵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420号原告:周中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赵永红,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强与被告赵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姜育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样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