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中强与赵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强,赵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420号原告:周中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赵永红,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强与被告赵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姜育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样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