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梅菊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四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四居民组,郑州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菊,女,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四居民组。负责人李春喜,该居民组组长。被执行人郑州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李振伟,该居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26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四居民组、郑州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撤回对(2016)郑仲裁字第260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郑州仲裁委员会(2016)郑仲裁字第260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虎审判员 常城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