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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因与被告徐建良、何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徐建良,何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2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代表人文爱华。被告徐建良。被告何小兰。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因与被告徐建良、何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前预交公告费费,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该期限内交纳该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