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庞兴与吕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兴,吕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619号原告庞兴(又名庞小龙),农村。被告吕永军。原告庞兴诉被告吕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收取),由原告庞兴负担。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