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李阔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834号原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2号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719260。法定代表人:赵永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永红,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芝容,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阔成,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起诉所提供的被告李阔成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