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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德伟、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德伟,张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德伟,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建文,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德伟、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